郑玉波先生认为,责任为违反义务者应受一定制裁之根据也。
与哲学同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特点不同,尽管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概念与原则,而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法的现象之所以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在于它是人们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经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法权关系。
‘经济状况在这个与之适合的政治的和法的氛围中蓬勃地发展起来。或者看看《资本论》,例如关于工作日的那一篇,那里表明立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而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这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并且一经确立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显然,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过程,乃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他指出:如果斗争只是在有极顺利的成功机会的条件下才着手进行,那么创造世界历史未免就太容易了。
在近代欧美政治革命中,近代西方的分权理论反映了近代西方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法律机理,体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进而成为近代西方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权意识形态。[2]598-599,604,606,613,619,642-644时至今日,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界依然占有一定的市场。这种规律性证明犯罪也受竞争支配,证明社会产生了犯罪的需求,这个需求要由相应的供给来满足。
在纪念恩格斯200周年诞辰之际,我们深入揭示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内在逻辑,充分开掘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理论遗产的时代价值,对于深刻认识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中的理论地位,完整地阐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要义,藉以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认识法与法律现象的伟大的认识工具,促进新时代中国法哲学的创新发展,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这里,不能把社会经济基础与法权意识形态这样的原因和结果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也不能完全忘记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就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恩格斯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深刻理解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真理性意义,以此作为观察和认识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理论指南。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由此,恩格斯得出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重要论断: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2]598可见,思想领域的反作用是在物质存在方式起第一性的作用之基础上发生的。
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另一方面,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此外,在普通法国家,人们则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降低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以期反映小资产阶级的和半封建的社会的利益。在法的现象世界中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偶然性因素或条件,遂而使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呈现出偶然性的特征。
在这个过程的集合体中,法的现象的变化,决不是单一的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权的、文化的、历史的、地理的等等诸多社会因素或条件彼此相互作用的产物。[2]604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辩证法的巨大逻辑力量。[9]23-26其实,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法的现象给予更多的关注,进而彻底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他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
目的比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要具有大得多的‘基础性。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的政治法权关系能够对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产生决定性的反作用。立法就好像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
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2]613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经济发展作为一种本源性的决定性力量,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权力反作用于经济活动过程的性质、方向、范围、程度及其后果。在这里,重要的是要全面系统地研读恩格斯的法学经典著述,深刻把握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内在蕴含,着力阐发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丰富内容,充分展示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逻辑力量。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权意识形态的产生方式与相对独立性及其对于法的现象世界的深刻影响,认为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这是必须这样做的。在这里,暴力没有起任何作用。就巴黎公社斗争而言,这一次‘起决定作用的不利的偶然情况,决不应该到法国社会的一般条件中去寻找,而应该到普鲁士人盘踞法国并濒临巴黎城下这样一种情况中去寻找。
有的调整目的由于缺乏实现的相应机制和手段,而从一开始就无法实现。‘经济状况在这个与之适合的政治的和法的氛围中蓬勃地发展起来。
因此,要了解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有什么贡献,就必须清楚地了解马克思的学说和活动对现代工人运动发展的意义。在普鲁士,通过依靠所谓开明的进行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加工成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亦即具有封建性质的《普鲁士国家通用邦法》。
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归中央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废置。
[2]254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决不是大量偶然事件的简单堆积,而是有着自己内在的运动规律,并且受到一定的客观规律的支配。[4]52-53由此可以看出,近代西方法权意识形态对近代西方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领域产生了精神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并在一定限度内改变社会经济基础。不过,这一进程容易在人们的观念世界中形成法的现象运动的自在自为的独立的外观,似乎法的现象可以远离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而孤立地运动变化着,进而试图追求所谓永恒公平的价值理想。
工厂制度的扩展到处引起犯罪行为的增加。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然而,另一方面,恩格斯强调: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
毫无疑问,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乃是社会政治形式与法权关系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领域的反作用亦即第二性的作用,表明了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对独立性。
因之,在法的原则表现或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要求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如下的复杂情形,即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这样,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而独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哪个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所以实现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从根本意义上讲,就在于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把法的现象放到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加以辩证分析,揭示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考察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获得对法的现象之总体性的逻辑建构。
同样,在历史上,关系的经济方面也比政治方面具有大得多的基础性。诚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有目的意志行为,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根据同一个计划,甚至不是在一个有明确界限的既定社会内来创造自己的历史。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
[4]471在这里,恩格斯试图深入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矛盾运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现象的社会成因。从总体上看,近代西欧大陆私法承继罗马私法传统,使之与近代西欧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时代条件相适应。